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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

关于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17-04-24 浏览人数:145

各学院: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顺利进行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和培养,需对硕士学位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请各学院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杭电研[2013168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建设的意见(杭电研[2014346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组织机构

1、各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授权专业学位点组织培养方案修订小组,由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任组长,负责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具体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组织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评审、统稿和印刷。

二、指导思想

1、本着科学和实用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科实际和专业培养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杜绝因人设课。

2、突出核心课程的重要地位,发挥核心课程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求核心课程提高信息化教学手段并开展英文授课试点,通过核心课程建设,全面实现核心课程的信息化和国际化。

3、推进落实研究生分类培养 ,鼓励学院利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项培养经费,依托校内和校外创新实践基地和建设经费进行培养模式改革,开展研究生课程的实验建设。各专业学位点可开设由企业导师担任主讲教师的选修课或者协同承担部分课程模块等灵活形式,鼓励企业导师进课堂。

4、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专门的培养方案,开展全日制国际留学学位生教育;充分挖掘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资源,有效推动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国际交流。

三、修订内容

已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培养方案按一级学科制订;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按已获授权的二级学科 制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按专业(工程)领域制订;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单独制定,由所在一级学科进行审核。

1、提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原则上须单独开课(理论部分可随学术型硕士生一起上课),课程应当包括科研实践内容和环节,必须经过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2、鼓励各有关学院针对研究生开设知识产权、工程伦理等方面的课程或讲座,作为全校选修课,学分不超过2学分;鼓励各有关学院引进企业导师承担选修课程或者实践环节,或者部分承担其中的模块,学分不超过2学分;鼓励各有关学院灵活引入国际知名教授讲学,包括选修课程或者短期讲座等多种形式,学分不超过2学分;鼓励各有关学院将学生竞赛引入实践环节和选修课程,作为替代学分不超过3学分。

3、研究生参加科技工作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科技工作的暂行规定》(杭电研[2015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为提高研究生的实验能力,鼓励设立专门的实验课程或者在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安排一定学时的实验环节。

5、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所有课程原则上都应提供教学大纲(格式参见附表,要求中英文),已经立项建设的核心课程将教学大纲作为中期检查的内容之一,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申请核心课程建设项目。

四、进度安排

1417——55,各学院部署和动员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广泛调研、征求意见。

255——519,各学院填写培养方案的相关表格,经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和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

3519——62,经研究生院形式审核,组织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评审;各学院按照评审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报研究生院。

4、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最终定稿发布。2017级硕士研究生按新的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培养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调整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致同意之后,方能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培养方案的修订过程中,各学院要与时俱进,积极调研国内外高校培养方案的设置情况,充分听取本专业所有导师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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