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党委关于党费缴纳以及留存党费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浏览次数:3342

按照《中国共产**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缴纳党费后由收取党费的党支部同志在其党费证中填写缴费记录并签字或签章。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通过上级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各总支、直支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集中将党员半年交纳的党费总额存入学校党费统一账户,由校党委组织部汇总后交财务处立账、保管。
二、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4)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予以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各总支、直支使用下拨党费时,持符合党费开支范围和财务规定的正规合法票据,经党委书记审批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账目。


联合党委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