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党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15浏览次数:11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联合党委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字〔2011〕7号)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联合党委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联合党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凡涉及联合党委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联合党委的重大事项,对上述事项的决策均属于“三重一大”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 本办法是联合党委委员会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联合党委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联合党委委员会。
第六条 联合党委委员会由联合党委7位委员组成,其他处级干部和总支、支部书记和支委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联合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讨论决定联合党委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联合党委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集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理论研讨,集体研究贯彻执行上级重要精神的方案和措施。
(三)对联合党委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规划,对重点工作进行研讨,统一认识,并形成相应的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 联合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联合党委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联合党委工作报告。
(三)联合党委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联合党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联合党委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按时向校党委报告。联合党委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联合党委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二十条 工会、教(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合党委
2017年3月15日